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如下:
1.法律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公布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未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和辩护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任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有效的行政许可;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行政许可可以做如下分类:
1.普通许可
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许可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特许一般有数量限制。
3.认可许可
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许可
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许可
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三、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有何不同
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有的不同如下:
1.适用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2.溯及力不同。进行行政许可撤回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进行行政许可撤销的,该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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