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吗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关系
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是相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而言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其基本生活依靠伤残津贴而非工资予以保障,因而产生了在退休后是继续享受伤残津贴,还是转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其他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仍具有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能力,主要仍以工资收入保障其生活,应当继续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并不保障这些工伤职工的老年生活,他们退休后只能通过养老保险予以保障,因此他们不存在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问题。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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