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即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明知未购销货物或者未提供、接受应税劳务,或者虽购销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的行为。
2。为自己制作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不购销货物或者不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或者即使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也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数量、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不购销货物或者不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虚开数量、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沟通、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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