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火锅被打伤,店主是否须全额赔偿
时间:2022-11-12 18:36:51 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

半个月前,张*燕与同事在一家火锅店就餐,因抢座与另一名顾客发生争吵,对方突然抄起桌上的酒瓶砸伤了张*燕头部。后经医院治疗,张*燕花去2500余元医疗费用。

在整个长达近10分钟冲突过程中,店主既未制止,也没有报警,甚至让打人的顾客扬长而去,导致无法确定其身份。无奈之下,张*燕要求店主赔偿损失。但是,店主以他们斗殴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评析:

事实上,店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店主没有尽到对顾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火锅店用餐,意味着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顾客基于消费合同具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店主则具有对应的义务。但店主却在顾客发生冲突的整个过程中,既没有及时制止、调处、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升级,也没有报警,从而导致顾客受到伤害却因无法确定伤人者身份无从追责,明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店主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正因为店主未尽到力所能及的职责,决定了张*燕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致,但店主同样难辞其咎,即在无法确定打人者的情况下,只能由店主全额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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