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关于子弹壳制作的问题,需要考虑其来源是否正当合法。
众所周知,子弹作为一种军用装备,在我国受到国家严格的经营管理限制或者是被禁止经营的。
然而,当子弹被使用过后,其所产生的子弹壳便不再具有任何的杀伤力,其本质上与废旧金属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
目前,尚未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对子弹壳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做出特别的规定。
因此,只要我们在制作过程中确保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将其制作为工艺品进行展示和收藏,应该是完全可以被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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