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是公司高管,月收入40000元,2010年1月,原、被告相识恋爱。2010年10月6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10日,儿子出生。
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了解不够,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关系非常冷淡。2010年末,婚姻状态越来越不稳定,常因琐事争吵,几次闹离婚。从儿子五个多月,即2013年6月份,原告就将儿子带回娘家居住,后原告向法院起诉,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要求小孩归原告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2000元。
被告同意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小孩,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巨额抚养费的请求,被告不同意支付,并称若小孩归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生效判决确定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为每月35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考虑三个方面,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虽被告的月固定收入为40000元,按20-30%计,要10000多元每月,但主要还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小孩抚养费用不能机械按月收入的20-30%计,最后被告的意见得到法院支持,巨额的抚养费诉讼才得以平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生效判决确定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为每月3500元。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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