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职工不幸遭受伤害,被明确认定为工伤的话,同时经评定确认为相应的工伤等级,那么当用人单位有向职工交纳社会保障福利的情况下,他所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将被分别全部由社会保险机构以及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至他本人手中;反之,如用人单位未曾有为该职工尽行社保缴纳义务的情况下,这两项待遇便将由该职工在辞去职务之后,全数由用人单位独自支付给他本人。
而真正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补偿包括以下几项:
即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予7至24个月不等的本人工资),一次性雇佣补助金(具体数额需参考劳动者所属本省的工伤法规规定,在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际予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贴(同样需要参考劳动者所属省份的工伤法规,在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时进行领取),有停职休养期间工资(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为准),伙食补贴费、护理费以及交通费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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