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口头告知)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3、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不再组织听证;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向原办案部位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供审核并书写一份要求听证的申请书备案;
5、上级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听证要求或接到办案单位移送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对人符合证条件的,应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指定二名听证主持人,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或口头)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的姓名,并说明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缺席将被视为放弃听证;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他们迦避;
7、举行听证的通知应同时抄送办案单位并要求办案单位依时派员出席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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