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一场特殊的交通肇事官司在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开庭。
此案涉及的受害人死亡,但身份不详,且无受害人家属前来认领。在齐河检察机关的督促建议下,县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坐到了原告席上。最后法院判决苗某因交通肇事向死者赔付丧葬费、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转交县民政局代为保管。
据了解,截至目前,该县民政局已经相继打赢3起代为无名氏起诉的案件,为受害者累计讨回民事赔偿款约50万元。
无名流浪人员遭遇意外伤害死亡,让案件的诉讼主体发生缺位,但其作为公民应依法享有的赔偿权利,不应因此而缺失。齐河县检察院检察长何万国接受采访时说。
无名氏受害人难享公诉
2011年4月,齐河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苗某于2010年8月4日21时30分,驾驶轿车沿国道309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67公里处,与行人无名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当场死亡,轿车损坏。苗某已构成犯罪,应被依法提起公诉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害人死亡且身份不详,无受害人家属前来认领,导致无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受害人及家属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齐河县检察院经过调查分析、判断这是一起属于公益诉讼的案件。而我国立法上对公益诉讼部分尚属空白,尚在探索阶段,如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有可能被法院以主体不适合驳回。
民政局变身原告维权
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该院决定利用支持起诉的方式来启动此案的诉讼程序。经过讨论研究该院认为齐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最为合适。
随即,检察院建议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代死者亲属提起诉讼。6月16日,犯罪嫌疑人苗某及时自愿地将交通事故预付费25万元,交至齐河县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为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创造了条件。
同时,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由齐河县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提出请求,依法维护无名氏的合法权益。随后,法院确认了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资格,受理此案。检察院主动与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此案的法官就该案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及时的沟通,就该案的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达成一致。
无人认领转入救济基金
6月30日,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苗某交通肇事的25万预付金转交给县民政局保管。
民政局设立单独科目并建立财务账册不得挪用,赔偿金支付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案件赔偿金至少保存五年,从款项入账之日起算。
何万国介绍说,五年后仍无人认领的,该案件的款项上缴国库或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救助。超过五年无人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社会救济基金账户中调剂资金支付。判决生效后,无名氏的近亲属出现,经确认后督促民政局向其发放赔偿金。
他认为,无名氏的近亲属如果对原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事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检察院对受害人身份的认定及是否留存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督促公安机关提取死者DNA、指纹等检验材料、遗留物、照片等资料信息,为死者身份建立档案,以备其近亲属事后认领查证并为相关确认环节提供依据。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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