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若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并非原告方主观上存在过失所导致的,而是由无法预见或避免的不可抗力情况或是其他足以妨碍其行使诉求权利的客观障碍所致,则在此情形下,该诉讼时效应予暂时中止并重新计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而无法对诉求权利进行行使,那么这个诉讼时效也将被中止。待到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后,原本的诉讼时效期间才算正式结束。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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