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中止审查后,通常需要等待中止原因消除。比如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在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后继续审查。与此案有关的,等待另一案审结后继续审查,等等。
检察院审查逮捕会审查什么
《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了逮捕的事实要件、刑罚要件及社会危险性要件,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是不是嫌疑人构成的,这些基本事实要首先审查,而对于刑罚要件,即对刑罚事实的证明是贯彻比例原则的要求,谨防“轻罪逮捕”,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量选择不批准逮捕,最后就是着重审社会危险性要件,社会危险性事实是逮捕证明的关键和重点,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防止“无必要逮捕”,社会危险性,比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全文5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