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人转让是否伴随股权转让的变更,不属于股权转让,是否可以聘请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股权的转让(1)公司法人变更的具体过程:。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到工商局认证大厅办理;如果有股权转让,必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则必须申请暂住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单》,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新企业身份证复印件、旧代码证原件交质量技术监督局)
4。税务登记证变更(税务局办理)
5。银行信息变更(基本开户银行办理)
(2)公司法人变更所需信息: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章程应当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大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一寸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本和副本(正本)
7。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可以不经股东大会表决,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但是,国家有关政策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有其他限制,如:,交通运输、交通运输、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对外经贸等必须由国有股控股或与国有股有关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投资转让,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要的或者相关的控制地位,根据公司情况需要持有非国有股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p>可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只需要股东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即可,避免股东会解决不了或难以解决的难题(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取消了股东会对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权限),从旧《公司法》中股东大会的集中统一决策权,到新《公司法》中个人股东的分散个人同意权的转变,充分体现了资本自由流动的原则。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通知的转让事项包括拟受让人、拟转让价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为使其他股东能够作出合理的判断,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强制执行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强制转让措施,而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时,除股权转让的一般条件外,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或者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仲裁裁决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上述执行依据应具有支付内容,否则不应作为强制执行股权的依据,不能扩大。在同等条件下,为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依法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可强制执行。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实现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60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可以聘请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与法人转让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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