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松阳国税稽查人员在对当地某信用社上年度账务依法实施税务检查的过程中,该信用社会计凭证中的一张普通发票,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该发票品名栏中写明,信用社向当地某超市购进业务宣传用品,金额为65,500元。该份发票除了品名含糊不清外,大小写金额的书写力度比日期、购货单位等内容明显要轻,而且,从信用社财务人员询问中得知,所谓的业务宣传用品,并非是单纯的宣传用品,其中有日常生活用品。稽查人员经过初步分析认为:信用社在购进业务宣传用品时,可能存在票货不一致问题;超市在开具发票时,则可能涉嫌大头小尾偷税问题。要查清这两个问题,必须追根溯源。对此,稽查人员从办税大厅调取了该超市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进行逐份核查。果不其然,在开给信用社的该份发票存根联中,相关内容与发票联均相同,但金额仅有6,650元。一张普通发票,终于牵出了一起大头小尾偷税案。
针对这起案中案,税务部门对该超市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稽查人员的内查外调,查出该超市向信用社及其它单位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共7份,发票联合计销售金额为226,632元,而存根联及记账联合计销售金额均为9,650元,大头小尾金额相差216,982元。在铁证如山面前,该超市不得不承认自己以大头小尾手段偷税的事实。对此,税务部门对该起案中案作了追缴增值税31,527.29元及加收税款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同时,给予偷税额1倍罚款,计31,527.29元的行政处罚。对信用社从超市购进业务宣传用品时,存在票货不一致等问题,目前也已查实,税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了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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