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直接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即便实际受到了物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也仍有缴纳物业费用的义务。
只要物业公司切实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每位业主实际上已经从物业公司那里享受到了各式各样的服务,这就意味着与物业公司之间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合法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
既然存在服务关系,并且接受了物业提供的服务,那么按照惯例和逻辑,理应承担缴纳物业费的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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