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要约邀请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邀请,即要约引诱,也称为邀请要约,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表明仍处在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是订约的准备行为。
(二)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资格,而要约邀请仅仅是使相对方当事人获得了信息,从而可以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
(三)要约人受要约拘束,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而要约邀请并未给要约邀请人带来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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