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的洪某五一回家探亲,假期一过,他高高兴兴地从家中赶往自己在合肥务工的公司准备上班。不承想,这却成为他同家人的永别。上班第一天早晨,该公司的员工来上班时发现他躺在宿舍楼前的地面上,走过去看时发现其身边都是血迹,人已没有气息。该公司立即报案。经辖区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及对尸体检验,确定其在凌晨4点左右死亡,非他杀,系意外死亡。
消息传回家中时,其家人悲痛欲绝。该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得知这一情况后,指点他的家人到郭河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司法所指派了司法助理员刘劲松、法律工作者余昆与受害人亲属一道赶赴合肥,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公司按照意外事故处理,公司给予2.9万元补偿。
可是又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公司在这件事上存在过错,维权之路好像走进了死胡同。
洪某被招进公司后一直住在四楼的宿舍,去往洪某宿舍的楼梯在3楼有一道铁栅栏门,平常是开着的,放假时就锁上。
司法所的同志又来到事发现场,重新寻找线索。顺着洪某到宿舍的楼梯一路上去,当走到三楼,上楼的楼梯被铁栏杆封死了。上四楼的拐角,墙上写着安全通道四个字,余昆一拍楼梯栏杆,说了句只能到这,上不去了。刘劲松这时发现,楼梯栏杆好像比自家的楼梯栏杆矮一点。他立刻找来尺子,一量,果然不错,楼梯栏杆的高度还不足1米。
司法所的同志随即带着洪某家属再次来到该公司进行调解。公司方仍旧坚持以意外事故标准给予2.9万元补偿。刘劲松则一针见血指出: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国家标准,楼梯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米,而贵公司宿舍楼梯栏杆的高度还不足1米,不符合国家标准,况且楼梯上写着安全通道四个字,却在3楼用铁栏杆封死,公司方在职工宿舍管理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公司方对洪宁的死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
经过双方多个回合的协商谈判,最终公司方答应按照所承担的过错责任,给予洪某亲属20万元赔偿。(记者王正茂彭继友杨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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