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5000多条欺诈信息构成欺诈(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欺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五条规定,利用邮件、电话、网络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的人实施欺诈,欺诈金额难以验证,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况,以欺诈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欺诈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欺诈电话五百人以上的;(三)欺诈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定金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定金第一(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欺诈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以欺诈罪(未遂)定罪处罚。
企业注册信息造假的处罚
工商局会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罚:
1、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4、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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