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成立,要具备这样几个要件:
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执行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三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而情节是否严重又要从下述几个方面对执行义务人的行为进行考量:
一看其有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看其有无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三看其有无抗拒、阻止、妨害执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何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条件:
1、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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