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租方未能及时收到应得租金且已进行多次合理催促后,有权对租赁物实施锁闭措施。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若承租方未能依照租约中的具体条款如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在合理限期内予以支付。若承租方在此期间仍然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方则有权力解除该合同。倘若合同得以解除,那么在已经实际发生的事项中,各有关各方均可依法主张恢复原状或寻求其它有效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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