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共有两种情况出现:
首先,当事人对于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满,提出诉讼需求的,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或原告方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其次,针对涉及到不动产权益之争的诉讼案件,应当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所谓“不动产”,即是指形态上无法通过人为方式随意移动且移动后将导致其经济价值大幅下降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滩涂、山脉、海洋甚至草原等等。
然而,对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审理权限,其实质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项基本规则,主要目的在于使相关的司法调查与执行工作更接近事实发生地,以便于法院更好地行使其职权。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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