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通常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是免责债务承担。
这种方式是指依据债权人之书面同意,债务人将部分或者全部义务转让予第三方承担。
免责债务承担具有效力,表现为原债务人从中断开与其原先的债务关系,无需再为转移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即免责);
而从这个时候开始,第三方就成为新的债务人,将会全面负责承担其所接受的债务。
至于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除了专属原来作为债务人的个人责任外,其他的也会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被转移到新债务人身上承担。
在此过程中,原债务人所拥有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新的债务人同样可以用它来对抗债权人。
其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
这种方式是指在维持债务人不脱离与其原有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允许第三方加入并共同分担该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来的债务人并未完全解除与债务的关联,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得到债权人的认可和同意,仅需由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告知债权人该决定即可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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