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可以善意取得质权吗
动产可以善意取得质权。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二、动产的善意取得有哪些情形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转让合同有效。
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二是货币;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二是简易交付;三是指示交付。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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