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授权,确定因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视为工伤,劳动者在工作或视为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为了确定伤害的主体,它是一个定性的行为过程。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或者不承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二)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工伤认定结论满意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标准不满意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辅助设备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规定
(五)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是社保局的权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包括实际劳动关系)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申请表应包括时间、地点、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事故原因和伤害程度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第十九条的规定补正材料,予以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检查需要对意外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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