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巡特警、派出所民警都能贴罚单
依据《沈阳市公安局交警和巡特警实施一警多能工作机制操作规范》第六条要求:巡特警、派出所民警按照一警多能机制实施交通处罚的,应当全程使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并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交警部门的名义履行告知、处罚等法定程序,同时录入到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
对此,建立交警中队包派出所的对口联合工作机制,由属地派出所、交警中队联合对上述四类严重违停行为进行查处,并使用属地交警大队机动车违停告知单,加盖交警大队印章和交警中队民警、派出所民警个人名章,同时由交警大队录入到属地交警大队交通管理应用平台进行处罚。
有哪些违停行为?
按照差别化、精细化的治理原则,对具备以下四类严重违停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查处。
一是在主、次干道边石下违停,影响道路通行的。
二是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泊位违停的。
三是在城乡接合部、商业区、物流集散地、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等交通复杂场所及周边违停的。
四是在支路、小巷上起双排违停或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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