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检主要对血液采集、外科、内科、视力、尿检、B超、心电图、胸透等方面进行了复检。2、征兵入伍体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男性: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2)、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3)、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为不合格;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为不合格;第三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为不合格。
征兵体检血检标准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征对象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征对象数质量情况确定。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进行现场审核,核实其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有关规定,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体格检查合格人数不足时,体检指导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适当增加送检人数。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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