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分配。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金的分配,当事人经常发生纠纷。怎么处理?根据北京市高院的有关规定,整理如下:
合同对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不明确的,不在合同中处理,应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承租人(或分承租人)以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申请营业执照,并在这里实际经营的,要求出租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金的,应当普遍予以支持。出租人以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同时取得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金可以在出租人和承租人(或分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可以在承租人(或分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担的金额不得超过一半。有证据证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或者补偿协议未签订,出租人未取得补偿费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损失补偿金的而停业,则不予支持。出租人取得赔偿后,承租人可以通过其他行政方式主张权利或者解决问题。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不予支持。拆迁通知书发出后,房屋实际拆迁退房前,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已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赔偿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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