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圆满结束以后,对于受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依然有责任进行全额赔偿。
需要意识到的是,交通肇事罪行并非仅仅涉及刑事方面的处罚,它同样必须对造成的民事损害负责。
这两者之间,无论是从性质上还是从效果上看,都是不可互相替代的。
刑事责任的承担,其作用在于对犯罪行为的强烈谴责和法律制裁;
而民事赔偿,则体现了对受害人遭遇损失的深刻同情以及必要补偿。
所以即使罪犯已付出相应的刑罚代价,受害人仍然有权利向其追索民事赔偿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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