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偿房屋拆迁承租人的财产损失虽然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另一方面,拆迁的规划和审批都是由政府制定的,往往是政策性的,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双方都难以预料得出结论。拆迁虽然不能归责于租赁双方,但也不是情势变更,因为情势变更仍有履行合同的可能,而且拆迁中不存在租赁,所以合同不能履行。因此,拆迁属于不可抗力。此时,出租人免责,因此承租人遭受的损失也需要从拆迁补偿金中弥补。
由于出租房屋被拆除,承租人实际上获得了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人,具有独立性。承租人享有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拆迁造成的使用权和收益损失,承租人可以另行要求补偿安置。另一方面,拆迁利益相关者具有从属地位。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以所有权为基础。从解释的角度看,拆迁人的范围不仅应指房屋所有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承租人是“被拆迁人”,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是补偿的利益分享者。但是,拆迁人的补偿是给被拆迁人的。在禁止双利的情况下,承租人的补偿也来自拆迁补偿,这是拆迁补偿利益分割的结果。这种双重身份也是承租人获得赔偿的原因之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包括拆迁补偿;装修补偿;搬家费、过渡费;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迁补偿;墙、楼、路等补偿;提前搬迁的奖励费。其中一些补偿费是用益物权补偿。因为拆迁人只补偿被拆迁人,出租人会对这部分用益费进行不当得利。为了利益的平衡,出租人需要将这部分费用转移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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