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未向著作权人付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作品,但应当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侵犯:(一)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鉴赏;(二)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刊播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刊播的除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广播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六)翻译、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出版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博物馆为展示或保存版本而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出版作品,不向公众收费或向表演者付费(10)复制、绘画,在户外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的摄影、摄像
(11)中国公民出版的中文作品的译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12)出版的作品将以盲文出版
其次,报纸是否可以免费转载他人的作品,一般要详细分析
,合理使用不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不能合理使用作者的作品,如果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广播:,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表政论、政论、政论等时事文章,发表经济、宗教等方面的文章;(二)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者播出在公开会议上的讲话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发表后,可以在其他报刊上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但报酬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给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法律转载制度中,转载的主体是报刊。转载的方式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转载,报酬应当支付给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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