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宝成:2001年初,我被一家加工企业聘用,后来发生工伤并得到工伤认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去年,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总想将我们这些入职早、工资高的老职工辞掉。我因工伤导致的脑部旧伤发作,从今年春节后开始休病假。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吗?若被辞退,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胡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您说的情况来看,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上述规定,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不好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您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您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您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补助金额均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6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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