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但要满足一定条件,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的条件如下:
1、损害的情形符合法律要求。侵害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侵害的行为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侵害行为造成一般影响,后果不严重的,法院是不会受理请求的。
3、如果受害人有过错的,一般会依据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精神损害的赔偿。
刑事附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二)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三)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四)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六)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七)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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