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新建住房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暂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二、办理资料
提示:以下所需材料中须提供复印件的,均须带齐原件,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全部用A4纸复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网上预申请登记,中心柜面打印);
(二)工资收入:缴存基数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不需提供。若还贷能力不符合要求,需追加提供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明细(银行存折),或收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收入证明盖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章)
注:收入证明出具的时点距贷款时点不能超过60日。
(三)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中心复印留存);办理共有产权的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中心复印留存);
2、婚姻关系证明: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未曾结婚、离异未再婚或丧偶未再婚的,需由本人现场签署具结书(后附特别事项提示);
(四)购房合同正本或复印件1份(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复印件1份);
(五)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1份(机打票据);
(六)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一)咨询
申请人可拨打客服热线或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咨询;
(二)网上预申请
申请人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个人普通版(专业版)根据房屋类型进行预申请登记。开发商集中报送申贷材料的,可由开发商登录房地产开发单位版,由开发商进行预申请登记。
(三)贷款申请
1、个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配偶、产权共有人)贷款前台提交材料,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申请受理后,进行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2、开发商集中报送
开发商将申贷材料统一报送至贷款前台,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开发商通知申请人办理,中心现场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进行个人信用查询,并出具预审意见。
(四)审批、合同盖章、抵押
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五)取证、放款
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六)领取贷款材料
贷款发放入账后,通知领取贷款划付凭证等材料。
四、办理时间
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之家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0号5楼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城营业部
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与饮马街口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春都路与平等街交叉口向西250米路北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396号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洛宁管理部
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中段北侧一高对面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汝阳管理部
洛阳市汝阳县凤山路286号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栾川管理部
洛阳市栾川县伊尹路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
洛阳市新安县城东新区金斗路中段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嵩县管理部
洛阳市嵩县伊东新区东明花园楼下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阳管理部
洛阳市宜阳县红旗东路盛安花城楼下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孟津管理部
洛阳市孟津县小浪底大道309号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利服务大厅
洛阳市吉利区长治路博泰花园附近
0379-66916526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偃师管理部
洛阳市偃师市商都路70号全民健身中心三楼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
洛阳市伊川县洛栾快速通道圣府嘉苑附近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七、相关政策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
豫政办〔2016〕22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缴存,维护职工权益
(一)明确缴存范围。《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分类有序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他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覆盖。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者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三)规范缴存标准。设区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不设区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参照《条例》有关规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四)加强缴存执法。各级政府要落实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实执法队伍;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等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强化协同监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财政、审计、人行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规范使用,提高资金效率
(一)强化住房保障功能。各地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清理和纠正违反法规的有关规定,未落实到位的要抓紧落实,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不得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增强住房消费能力。各地要本着方便使用、服务职工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随时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
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平存低贷的作用。贷款政策要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改进担保方式,扩大贷款范围。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积极拓展组合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
(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完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后,确需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的,发生的公证、担保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
三、加强协作,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建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缴存扩面工作的考核;要建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
(二)强化部门合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缴存扩面工作的考核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人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入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工商部门和工商联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人行、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大引导和舆论监督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四)强化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的督查,对落实政策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五)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适应业务发展和政策调整需求。要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综合服务网络,推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此为载体,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咨询、查询、受理、初审和投诉举报等服务。要研究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开辟“绿色”通道,为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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