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后,其中一方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却具备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那么在法律上,后者将被指定为前者的首要监护人;
反之,若双方均具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无需法定监护人;
倘若二人均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互相也就无法担任对方的监护人员。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