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小舅王某挥霍无度,妻管严陈某在妻子的强烈要求下,仍为小舅在新干县农村信用社的9万元借款作担保,然而小舅却没有按约还款。9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七琴法庭宣判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和利息3000元,被告陈某对该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9月1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所属七琴信用社借款本金9万元用于做木材生意,被告陈某对该借款本息的偿还进行了保证担保,双方为此签订了保证合同并办理了借据。双方约定:利率为月利率10.716%,本息归还期为2009年9月9日。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未按约还款,被告陈某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至2010年7月底,尚结欠本金90000元和利息3000元未还,此后也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催收无效,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某及其妻子到庭答辩称对该笔借款担保很后悔,因为陈妻系娘家长姐,从小就过于溺爱唯一的小弟,现在导致夫妇两人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借款。同时陈某表示,由于借款系王某挥霍掉了,所以法院应该去找王某。虽然陈某夫妇对当时贷款担保一事很后悔,但保证承诺书和保证合同书的保证人系陈某亲笔签名,一审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新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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