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拿外逃贪官需国际合作国内法律变革迫在眉睫
时间:2023-06-05 22:24:54 2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余振东、杨秀珠、卢万里、蓝甫、高严这是一串熟悉又陌生的名字,他们无一不是敛财数千万乃至十数亿元的腐败分子,他们中有人外逃多年后被引渡回国,也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在国外过着富豪般的生活。今天,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将在北京正式开幕,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成为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类似余振东、杨秀珠等外逃贪官的命运再次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日前,作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专题中方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透露了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中国的一些腐败官员事发后逃往境外,遭到所在国警方或国际刑警组织的拘捕,却往往无法引渡或遣返。因此,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国内反腐工作的前提下,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显得尤其迫切。

寻求和推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成为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一个专题。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在此间发言透露,目前最高检正和有关部门一起协助全国人大尽快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称《公约》)。

记者注意到,与会发言的官员和专家谈到上述《公约》的批准和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时,不约而同地谈到要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增强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际成效。

国内立法同国际公约有差距

王建明发言指出,在21世纪头10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尤其是高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高速公路的突飞猛进,国际社会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更加紧密,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也日益突破区域特征而呈现国际化态势———腐败资金转移、腐败分子外逃等活动十分活跃,从而使原本属于国内社会问题的腐败犯罪,业已成为众多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现象。在这样的情势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要有效地打击和控制腐败犯罪,客观上都需要加强国际社会的携手合作,共同研究解决这一人类社会的顽疾。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教授发言说,涉嫌重大腐败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逃往国外。据有关方面的不完全统计,有超过4000名中国贪官外逃到他国逍遥法外,最保守的估计,5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他说,为了使这些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中国非常重视刑事案件的国际合作。

鉴于当前反腐新形势,王建明谈道,我们要增强紧迫感,进一步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及其同中国法制的协调问题,加紧提出适应该公约要求的可行性方案,为批准和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以期更早、更好地发挥这个《公约》在打击、预防和控制跨国腐败犯罪中的积极效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发言指出,中国国内法规定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为惩治腐败犯罪而与有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因此,他建议,我国有必要适当修改和制定有关国内立法,以使中国刑事法制与《公约》等国际公约相协调。

《公约》肯定会得到批准

张智辉谈到的国内立法的适当修改和制定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还涉及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法。

在实体法上,为了更有效地同腐败犯罪作斗争,针对国际合作中的障碍,张智辉希望适当地扩大刑法对域外犯罪的管辖范围,或者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犯罪,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以使中国刑法更有效地适应惩治腐败犯罪的需要。

其次,张智辉希望增加关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组织公职人员罪的规定,或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组织公职人员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腐败犯罪比照国家工作人员定罪处罚。

在程序法上,张智辉主张,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增加证人保护和举报人保护的规定,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增加刑事没收程序的规定,适当赋予反腐败犯罪侦查机关特殊侦查手段,以与《公约》中业已确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相关机制相协调。

在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上,张智辉谈道,中国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法,以规范中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

马克昌教授认为,《公约》肯定会得到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批准之后,为了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与《公约》有关的规定,必将作相应的修改。

他举例说,《公约》规定的具体犯罪,有一些中国刑法尚未规定,如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有些犯罪虽有规定但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如贿赂犯罪中贿赂的目的物,中国刑法规定仅为财物,而《公约》规定为不正当好处;又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国刑法规定为4种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而《公约》规定为财产为犯罪所得,对犯罪未加限制。在第四章,《公约》规定的某些措施,中国立法也尚未明文加以规定。如特殊侦查手段,中国实际上有所适用,但刑事立法上缺乏规定,而《公约》规定:允许主管机关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

如何追回外逃资金

四川大学法学院左卫民教授在给大会提交的书面发言中,则从资产追回的角度谈到了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以适应国际合作的需要。

左卫民说,有关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腐败资产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司法解释)中几近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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