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震荡误工费赔偿标准按误工时间×收入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一、收入状况的计算标准
收入状况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车祸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车祸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车祸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车祸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车祸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车祸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车祸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车祸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二、其它赔偿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其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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