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当事人订立的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4)质押的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物的成本和实现质押物的成本。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质权交接时间。(六)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未载明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是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是提供质押的人,一般是债务人本人;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押。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依法占有的动产抵押的,质权人不知道出质人无权处分该动产而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质押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但这一部分的无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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