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明确了保险业实得专业经营的原则,即只有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才有资格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具体形式可以是保险法。除了保险公司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n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n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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