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拆迁时签订的补偿协议并不是正式的拆迁补偿协议,所以签订模拟拆迁的协议并不是补偿就定了,而是拆迁方案通过后,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的协议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强制拆迁中公民的权利
房屋强制拆迁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很多地方的强制拆迁出现了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子,夜深人静私闯住宅,敲门砸玻璃殴打被拆迁人逼公民搬走。有些地方的强制拆迁干脆就是晚上进行,把当事人架进车里,推土机就开始了工作。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为借口错误拘捕当事人,就严重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2、劳动保障权
如果在职职工是拆迁当事人又不顺利搬迁的话,轻者被调离,重者则被开除公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劳动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歪曲滥用,变成了他们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有些地方政府在拆迁前允诺给被拆迁户安置工作,可是后来却没有了下文。这样的政府让公民对其的信任在一念之间化为灰烬。“翻脸比翻书都快”的政府办公大楼前那些醒目的“为人民服务”难道是聋子的耳朵——摆设?
3、公平交易权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这是强制拆迁源头的不公平,也是最大的不公平。在拆迁评估程序上,很多地方的被拆迁户对被评估机构没有选择权。评估过程的不公开及评估黑洞,都导致了房屋安置和补偿的不合理。
4、司法救济权
人权在实践上完全是通过法院得到保护和实施的”司法诉求是公民行使权利保护的最后途径。对公民人身及财产纠纷的处理不是行政裁决终局,而是司法裁决终局,这是世界通例。
5、重大社会事务参与权
很多拆迁事件中被拆迁户都不能充分行使参与权,具体表现为:项目规划这一牵一发而动全局的事情没有听取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房屋拆迁基准价的制定没有召开由广大被拆迁户参加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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