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阿某在明知受害人赵某有智力障碍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阿某到达茂旗百灵庙镇董某租住的房内找董某喝酒,但董某不在家中,见其妻子一人在家。被告人阿某在明知董某的妻子赵某智力有障碍(经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庭审中,被告人深深地自责,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表示内疚。宣判时,被告人阿某表达了认罪服法,一定好好改造,争取做社会有用之人的意愿。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某违背妇女意愿,与无性自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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