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并非针对特定疾病患者而设,二者间并无直接关联性,凡是家庭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群体,均有资格向相关机构提出低保申请。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八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居住的父母;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条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以下收入除外:
(一)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特殊照顾人员的抚恤金等待遇;
(二)政府、有关单位给予有重大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四)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获得的社会救助;
(五)其他特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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