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劳动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指出: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中的一个月工资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个人的收入可能会因为出勤率、绩效考核等很多因素影响到实际的收入水平,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考虑的是一个平均水平。同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也指出: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此外,这里的月工资应当是指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之前的应发数。工资也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等等。
二、因劳动合同解除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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