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坠物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高空坠物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当是根据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民事案件中的高空坠物的被告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受害人因高考坠物受到伤害的,应当由侵权承担责任,这个侵权人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民事案件中的高空坠物的被告应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受害人在受到侵权后,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赔偿。
二、高空坠物无法找到侵权人的情形是什么?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无法找到侵权人的,应当由可能加害的人进行补偿,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用进行补偿,可能加害人在进行补偿后,可以加害人进行补偿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在当代的社会,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禁止存在高空坠物这样一种情况,但是仍然有一些人存在高空坠物的行为,此时造成人员受到伤害的情况之下,必然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如果没有办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也应当是按照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有有可能加害的人员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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