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保护期对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性保护权的保护期没有限制,出版权和第十条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没有限制,本法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为提交人的生命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至提交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合作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服务作品,截止日期为最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出版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12月31日止。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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