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解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聘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王某原系某单位职工,2007年5月受工伤,并致10级伤残。王某出院后继续回原单位上班,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单位支付。2009年5月8日起,王某未向单位请假,也未到单位上班。当月15日,单位以王某连续旷工5天以上并在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为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王某于当月20日签收了该决定书,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随后,王某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对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王某一次性待遇产生争议。王某认为自己系因工伤致残,不论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单位则认为,王某系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单位解聘,单位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前提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因为工作的原因所导致的伤害,自然是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但是一般情况下都会有相应的保险来进行承担,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他们更加关注的就是最低能够得到多少元钱的赔偿,一般情况下,根据等级的划分,十级工伤是7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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