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北京的一家制药研究所与山东的一家制药厂签订了技术合同。合同规定,本所向制药企业转让贝诺明药品专利时,制药企业应向本所支付转让费1288万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内,制药企业每年按企业年利润的10%向研究所支付费用
2004年5月,制药企业向研究所发出信函(还款计划),称拖欠转让费409万元,按月支付,每月10万元。研究所在信上签字确认。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该制药企业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研究所的提醒无效,想提起诉讼。问题如下:研究所能否要求制药企业全额支付转让费?专业律师回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