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商标纠纷商标行政纠纷事件、商标侵权纠纷事件、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事件、商标刑事纠纷事件4种。在实践中,如果发生这四种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就涉及管辖的确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着名商标事件的管辖也一样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着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事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5日起,有关着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事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辖市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民事纠纷事件,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的未经认可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接受这样的事件。
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的管辖
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
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5日期,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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