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无船承运人独特的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航运本身的高风险,无船承运人业务的法律风险不可避免。在无船承运人业务运营中,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认真选择代理人,签订完整、严格的代理协议,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指令,优化工作流程,通过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关键词:无船承运人业务风险防范无船承运人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在发达国家货运代理业务中占有绝对比例。许多世界著名的物流公司基于无船承运人业务开展全球物流设计和管理,为跨国公司提供全球资源配置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无船承运人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行业经验相对薄弱。无船承运人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诸多业务风险,其中如何防范无船承运人的法律风险尤为重要。1、无船承运人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地位1。无船承运人(NVOCC)最早出现在美国法律中。美国海事委员会将其定义为: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海运船舶但提供海运服务的共同承运人,与海运共同承运人相比,无船承运人是托运人。中国《海商法》中没有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规定。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根据《国际海事条例》第7条第2款关于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规定,无船承运人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接受托运人的货物,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并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经营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2.无船承运人业务根据《国际海运条例》,无船承运人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人业务经营者接受托运人的货物作为承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2、由于无船承运人独特的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航运本身的高风险,无船承运人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必然导致无船承运人业务的法律风险。吴连灿和彭肇东在《中国无船承运人业务的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一书中总结了无船承运人面临的具体风险如下:因未履行职责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因其他方过错造成损失的风险;共同海损分摊产生的负债;其他可能的损失风险。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人业务常见的法律风险有:1。无提单交货。所谓无提单交付,是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而不收回原始提单的行为。2.根据国际航运管理和我国《海商法》,承运人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其法律责任。2.签发单证的风险实际上是在FOB条款中确定托运人。案例介绍:香港的人;2.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自己向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在上述情况下,t是与承运人和托运人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S是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人,当然也是托运人。如果s提出相同的请求,即作为托运人记录并获得提单,则无船承运人a将处于亏损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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