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4条加班费规定
时间:2023-08-08 08:52:09 2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规定具体如下:

1、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常加班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费;延长的时间必须按正常工资时长的1点5倍计算;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其不能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按正常工资的2倍计算;

3、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按正常工资3倍计算加班费。

用人单位不给工钱的解决办法具体如下: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什么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是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那么在计算加班费用的时候,需要区别哪些是属于真正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必须要是按照平时工资的三倍来进行计算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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