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还款时,对方声称已经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共同债务全部由另一方承担,这样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即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律师补充:
离婚之诉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仅对夫妻双方产生拘束力,属连带责任人之间内部分担债务的问题,离婚判决对债权人没有既判力。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既判力,对双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作出的,该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仅能就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处理,而不能将债权人纳入其裁判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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